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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0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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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市”)的单位和个人,即在上海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本市的其他个人,包括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缴纳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不再缴纳应税服务的营业税。(参考《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五十三条)

  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本市,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二部分)

  本市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参考《试点事项规定》第一部分第(二)条)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本市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本市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试点纳税人;以非本市的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否则,以承包人为试点纳税人。(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

  二、征收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实际覆盖了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

  (具体规定详见《试点实施办法》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将试点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是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抵扣的制度,需要纳税人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为了集中力量做好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推进,根据本市服务经济较为发达的现状,暂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下。(参考《试点事项规定》第一部分第(五)条)

  二、一般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试点事项规定》第一部分第(五)条)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超过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1.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1.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试点事项规定》第一部分第(五)条、第三部分第(二)条)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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