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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0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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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参考《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事项规定》,第一部分第(五)条)

  (二)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在应税服务的税率设定上,按照完善税制和结构性减税的总体要求,尽可能考虑了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自身特点,新增了两档税率。同时,为支持我国服务经济对外发展,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本次税制设计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确定部分项目适用零税率。

  一、适用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三、关于零税率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参考《试点事项规定》第一部分第(三)条)

  二、凭证管理的要求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参考《试点事项规定》第一部分第(三)条)

  三、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本市暂定为10%。

  (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为提供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可能发生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货物(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照非本市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或者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从本市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本办法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由于接受对象主要是个人,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五)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六)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如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管理的几个特殊规定

 

  一、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交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的确定,参照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划分

  (一)兼营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改变用途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因用途改变后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参考《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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