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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37号文政策差异分析

发布时间:2015-06-0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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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比对梳理,财税[2013]37号文与本市现行试点政策差异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试点实施办法

  1.第三条对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取消其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权利。

  2.第二十二条(四)试点扩大到全国后,按7%扣除率计算扣除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其他运输均扣税。

  3.第二十四条 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按规定进项抵扣,使得购买和租赁的政策一致。

  二、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4.由“1+6”变为“1+7”,增加“广播影视服务”税目。

  5.广告服务中删除了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增加了“广告代理”。

  广告策划的概念与广告设计的概念重复,一并作为广告设计归入“设计服务”。

  广告制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征税。例如广告品的制作销售属货物销售、不动产上广告灯箱的安装属建筑业等。

  增加“广告代理”,与本市前期口径一致。

  三、试点有关事项规定

  6.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时适用《试点实施办法》的增值税税率,不适用财税〔2009〕8号文中规定的生产性劳务适用税率。

  7. 取消了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的销售额扣除政策。

  ①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不能执行销售额扣除或扣税的项目包括:联运业务和货代业务支付的免税国际运输价款;货物代理单位支付的除应税服务外的营业税可扣除项目,如货物保险费、支付给海关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等;代理报关业务支付给海关、检验检疫、预录入等单位的费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无船承运业务支付的除应税服务外的营业税可扣除项目,如港杂费中的部分项目;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机构,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食宿费、门票费;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等。

  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取消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扣除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项扣除,因此对税负影响较大。

  8.删除“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条款。

  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可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该规定遵循了增值税“征多少扣多少”的基本原则,是对税制的进一步规范。对纳税人的影响在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3%征收率进项抵扣,抵扣力度与111号文中“征3扣7”相比有所下降。

  9.无双边协定的国际运输服务,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取消,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53号文中的规定考虑在区域试点期间如执行11%,与执行营业税的地区相比造成不公平,现在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统一执行11%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试点过渡政策规定

  10. 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对应的营业税免税条款的平移条款。

  五、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11.增加国际运输中的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出租方不适用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适用的条款。以解决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时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条款问题。

  同时,“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的出租方取消零税率政策后,对承租方为境外企业的相应给予出口免税政策。

  12.增加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条款,与外贸企业面上出口退税政策一致。

  13.增加可放弃适用零税率条款。

  14.增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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