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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解答(二)

发布时间:2015-06-0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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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分分局反映,在执行跨境服务免税备案规定时,对按照合同金额备案还是按照取得收入金额有不同的理解,部分纳税人对按照收入备案有一定的反响,对此应如何操作?

  市局2013年3号公告确定的跨境免税备案基本原则是按合同金额备案。对纳税人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第(八)项第3目至第(九)项跨境服务的,同时提交从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和记账凭证(凭证较多的可提供清单)。纳税人申报跨境收入与收取款项同步的,收款凭证和记账凭证必须提供;纳税人申报跨境收入与收取款项不同步的,可提交已取得的收款凭证,并承诺在取得收款凭证的当期提交税务机关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合同备案的后续管理,强化动态监控,对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文书金额与企业申报情况、收汇金额加强核对、比较,探索完善现行备案工作。

  二、为境外关联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备案时难以核实咨询业务,部分企业收入按照成本加成法计价,可能将管理费列入,如何把握?

  当前,纳入营改增的咨询服务的范围是列举的,形式上多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现场等方式进行,对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带来困难。对该问题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咨询合同,如由原管理费合同改头换面而成,或实际从事联络等非增值税服务,应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三、技术咨询合同涉及标的物在境内,是否比照鉴证咨询服务中不动产及货物在境内的有关规定。

  技术咨询服务,在税目注释大类属于研发与技术服务,但实质仍为咨询服务。如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技术咨询服务,不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得受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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