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15-05-29 14:25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第五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