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和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红利,聚焦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吸纳国际先进经验,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结合国内营商环境评价要求,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不断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引导和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自愿遵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痛点堵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注重体验,努力创造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坚持对标先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前沿实践,精准对标、深挖潜力、大胆创新,打造国际一流的税费管理和服务体系,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国际竞争力。
坚持试点先行。扩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以试点示范破解难题、总结做法,分步推进、逐步完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典型和创新经验,为加快全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建设积累经验。
坚持共治格局。坚持开放共治的税费治理方式,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主动作为,内外联动,推动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管理共促、服务共融,实现税收共治。
(三)行动目标
1.总体目标
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加大税制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到2022年,我国营商环境纳税时间指标国际排名达到中上游水平,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体验更好、更加开放的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2.具体目标
到2018年底,全国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地区扩大到17个。北京、上海市纳税人年度纳税时间压缩至140小时以内。
到2020年底,在全国有效复制推广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年度纳税次数减少至7次;主要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网上办理;纳税基本信息80%可共享。北京、上海市纳税人年度纳税时间压缩至120小时以内。
到2022年底,纳税基本信息100%实现共享;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北京、上海市纳税人年度纳税时间压缩至100小时以内,营商环境纳税时间指标国际排名提升至70位。
二、行动任务
(一)强化顶层设计,减少纳税次数,打造集约化营商环境
1.简并税目税率
(1)简并印花税税目税率。基于印花税部分征税范围与增值税征税范围重合的情况,提出印花税立法建议,缩小征税范围,将新型金融衍生工具合同等新类型纳入征税范围。
2.合并征缴税种
(2)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
(二)实施精准服务,压缩纳税时间,打造便捷化营商环境
3.简化申报纳税
(3)简并资源税征期,将资源税按月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
(4)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
(5)深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已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省市,继续做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无纸化退库等业务的试点工作,并根据各地出口退(免)税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未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省市,尽快确定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4.简化办税流程
(6)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行政审批。
(7)优化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流程,推动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
5.简化表证单书
(8)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信息与公安系统电子化交互,简化车购税档案资料,实现无纸化管理。
(9)扩大税(费)优惠备查范围。现有各税种的备案类优惠事项、非税收入优惠事项以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事项,应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同时兼顾防范税(费)风险为原则,逐步扩大备案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的范围。
(10)简化出口企业退(免)税备案信息采集,不再向纳税人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与工商登记重复的30个项目。
(11)清理涉税(费)证明。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对税务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12)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
(13)推行“二手房”交易自然人纳税人应缴纳相关税种“免填单”服务。
(14)推行纳税记录网上查询和打印。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实现纳税人自主查询和打印纳税记录。
(15)涉税文书电子化。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逐步实现无纸化办税。
(16)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2019年6月底前精简25%以上。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6.推进发票改革
(17)便捷发票使用。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18)优化增值税代开发票管理。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9)取消增值税发票验旧。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
7.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
(20)推进“一网”办税。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2020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网上办理。2022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对接各省级政务平台,实现公众和纳税人主要涉税业务100%“一网通办”。(21)推进“一门”办税。2018年12月底前,将房地产交易、车辆购置税征收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需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优先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对于具备条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整体进驻,9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可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应进必进,进驻后的办税服务厅可办理全部涉税事项。
(22)推进“一次”办税。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市、县(区)、乡全覆盖。2018年12月底前,5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2019年12月底前7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
(23)推进“一窗”办税。所有办税服务厅实现“一窗一人”办税模式,综合窗口可办理所有各类涉税事项。
8.加强宣传咨询
(24)编写税(费)制度分类指引。按税(费)种、流程、行业等多维度编写税(费)分类指引,方便纳税人、缴费人便捷查询所需税(费)制度,增强政策服务精准度。
(25)编写办事指南。建立办事指南发布机制,制定规范统一的线上、线下办事指南。
(26)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咨询服务。深化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 发布主要境外投资目的国税收指南。更新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
(27)实现智能化、一体化税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宣传。以纳税人、缴费人行为轨迹分析为基础,实现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信息自主定制,智能精准推送,逐步形成自主定制到智能推送的个性化宣传辅导模式。
(28)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按季度举办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实施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政策发布、政策解读、政策宣传三同步,在政策发布时,同步政策解读,同步政策宣传,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制作纳税人学堂专题培训辅导课件。
(29)规范纳税(缴费)咨询。加强12366网上咨询与热线咨询相互融合,搭建智能咨询平台,拓展12366受理渠道。建立智能咨询库,实现24小时咨询服务。统一办税(缴费)服务厅、12366等不同渠道的咨询答复口径,实现纳税(缴费)咨询规范统一。
9.信息同步共享
(30)税收管理系统数据同步。推进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实名信息采集系统、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缴费系统等数据同步。
(31)电子税务局与税收管理系统同步。电子税务局和金税三期系统等多个税收管理系统数据同步。
(32)实现清税信息共享。2019年6月底前,实现清税结果数据互联共享。
(33)建立车船税全国税务直征数据库。实现各省直征车船税数据全国集中,供保险机构查验异地车辆缴纳车船税使用,将车船税全国数据库与保险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便利异地投保缴税。
(34)加强与不动产登记、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不动产登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推行一窗受理和业务联办。
(35)实现耕地占用税信息共享。与自然资源部门实现批地数据共享,实现耕地占用税网上缴税。耕地占用税网上缴税数据反馈至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纳税人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电子凭证。
(36)实现出口退税信息共享。与商务部门、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共享相关电子信息,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不再提供对应纸质资料。
(37)选取信息共享基础较好的北京、上海市开展房地产交易税收网上预审,减少窗口办税时间。
(38)实现税务信息系统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2020年12月底前纳税基本信息80%实现共享,2022年12月底前纳税基本信息100%实现共享。
(39)建立税收与经济大数据研究平台。发挥税务部门优势,实时采集、定期分析、深入挖掘、系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居民收入等情况,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支持。
(40)实现个人身份信息共享。与公安机关实现自然人身份信息共享,确保社会保险费参保个人信息数据质量,为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简并缴费人办事流程打好基础。
(三)加快税制改革,减轻税费负担,打造低成本的营商环境
10.完善税制体系
(41)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从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方面研究和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42)放宽个人免税权限制。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放弃免税权不受“36个月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限制”,仅对当次代开发票有效,不影响以后申请免税代开。
(43)开展费源普查。摸清费源底数,精准测算费负水平,在确保基金平衡的前提下向国务院提出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建议。
11.健全业务规范
(44)公布相关系统接口规范。公布基于互联网税务端涉企系统接口规范,供纳税人自行开发使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支持纳税人通过接口提交申报数据、申报表单和获取相关反馈信息。
(45)推动人民银行制发第三方缴税业务规范,明确业务流程。
(46)整合业务规范。2019年6月底前制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020年12月底前整合包括《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审计规范》等各类业务规范,形成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管理规范。
12.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
(47)拓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渠道。为缴费人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推动缴费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社会保险费。
(48)实现社会保险费精准征缴。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为基础,构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入口、以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为保障、税费数据关联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
13.推动涉税专业服务发展
(49)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进涉税专业服务实名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
(四)创新管理手段,优化税后流程,打造高效能的营商环境
14.完善退税管理
(50)完善增值税退税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增值税退税制度,扩大增值税直接退税范围,为企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税收制度环境。
(51)优化多缴退税办理流程。推进多缴退税电子化,实现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网上办理。
15.加强纳税信用管理
(52)建立动态监管方式。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对纳税人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根据监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差异化管理。
(53)拓展纳税信用查询渠道。提供公开便捷的纳税信用自助查询渠道,纳税人可实时查询自身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及纳税信用扣分明细。
(五)加强事后监管,规范税收执法,打造公平化的营商环境
16.强化执法公平
(54)优化重大涉税事项辅导。针对涉及多地区或多税种的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推行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针对大企业重大交易事项,提供专业辅导,提出税收风险建议,降低大企业重大事项涉税风险成本。
(55)规范涉税事项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对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7.强化执法透明
(56)全面推行“三项制度”。2018年12月底前制定《税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三项制度”信息系统开发工作。
(57)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2019年10月底前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系统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各省税务机关参照制定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18.加强后续监管
(58)联合实施失信惩戒。进一步推动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应用“互联网+监管”方式,推送纳税信用信息和税收违法“黑名单”至相关部门,强化联合惩戒。
三、行动保障
(一)解放思想,突出改革创新。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传统征管思维,以纳税人、缴费人的合理需求倒逼改革创新,从根本上破除制约税费征管服务效率提升的壁垒,从制度、方式、渠道、科技等多方面突破创新,为纳税人、缴费人打造低成本、更便捷、更集约、可信赖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统筹推进,抓好任务落实。税务总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统筹税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省税务机关应参照税务总局成立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认真落实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改革各项措施。
(三)加强沟通,做好改革宣传。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要加强部门合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要积极应用新媒体、移动终端等渠道,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开展宣传,提升改革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上海市税务局要继续加强国际磋商,主动发声,积极反映和展现我国税费便利化改革成效。
(四)跟踪问效,推进示范带动。税务总局将结合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各地税务机关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情况开展考评,推动全国税务系统同发力共提升。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及存在问题,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