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关于招用退役士兵有关问题的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6-09-28 17:30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一、事实情况描述

  A有限公司2026年1月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张某,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张某此前未享受过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现需明确:企业应如何享受该政策优惠,若该员工年度中途离职,应当如何核算?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三、问题分析

  (一)政策适用基本条件

  1.扣除标准

  根据2023年第14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上海按照政策上浮50%,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税款扣减顺序规定

  政策规定的税款扣减顺序依次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企业当月实际应缴纳的上述税费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为限;纳税年度内扣减后该四类税费后仍有余额的,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限额尚有结余的,不得结转下一纳税年度。

  3.资料留存规定

  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企业应当留存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出现役证书(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等)等材料备查。

  (二)在职情况具体分析

  政策规定,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同时满足“签订劳动合同”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两个条件后,可按月(季)享受扣减;若纳税年度内员工提前离职,应当按照当年实际参保月份折算当年可享受扣减限额。计算公式为:当年可扣减限额=实际参保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1.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连续在岗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张某自2026年1月入职,合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027年12月31日后,享受扣除未满3年,可以继续享受优惠;合同3年期满后,张某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因为已享受该政策满3年,不得再继续适用该政策。

  2.张某2026年中途离职

  假设张某2026年7月末离职,2026年全年实际在岗参保7个月,可减免额度为7÷12×9000=5250元,企业应当在张某离职后及时核对减免情况。

  3.张某中途离职,间隔一段时间后再次入职该公司

  张某离职前已经享受优惠的月份,需要与再次入职后享受优惠的月份合并累计。例如张某2026年1—7月在岗享受7个月优惠,2027年3月再次入职,前后两段参保月份合并计算,累计总额不得超过36个月。

  4.张某跨自然年度持续在岗

  扣除金额应按纳税年度按月折算。例如张某2026年1月入职、2027年3月离职:2026年度完整在岗12个月,可享受全年限额9000元;2027年在岗3个月,可享受限额= 9000÷12×3=2250元,两个年度分开核算、分别申报。

  (三)注意事项

  1. 限额核算和期限管理

  招用退役士兵税收优惠应当以纳税年度内实际社保参保月份为核算依据,年度内发生入职、离职情形的,需要按月折算享受扣除金额。同时,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2.身份叠加风险

  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结论

  A公司招用退役士兵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方可申报享受定额扣减优惠。同时做好人员动态台账管理,区分不同用工情形进行具体处理,注意规范留存备查资料,防范涉税风险。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