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自税款所属期2020年12月起,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对可能符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自动推送享受政策提示,提示纳税人可以立即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二、操作
本月征期,首先需要纳税人完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具体路径如下: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云化申报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2.在弹出页面左侧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云化申报”,点击进入申报页面。
3.点击申报界面上的[进入填表式]按钮。
4.进入申报界面,按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二、附列资料三、申报表主表、附加税申报表的顺序进行填写。“必填”表单请点击填写并保存;“选填”表单请根据需要选择填报,不需要填报的不用点击打开。
5.打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完成后点击下方[保存]按钮。
6.填写并保存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二、附列资料三、申报表主表、附加税申报表。所有必填的表格及选填的表格都保存后,点击下方[申报]按钮。
7.确认无误,点击[确定]。
上述操作完成后,系统将提交申报并自动计算并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
如您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条件,下面操作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普遍性留抵税额退税条件的纳税人,系统将弹出享受政策提示并展示符合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所有分析期起止时间,页面如下:
如果包含本月的连续6个月分析期符合条件,系统也将实时展示。
如果纳税人以前属期已根据某6个月(连续2个季度)申请过留抵退税,则该分析期所属期止前所有满足条件的所属期期间将被隐藏,分析期的推送更加精准。
情况二: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系统将弹出享受政策提示如下:
符合先进制造业标准的条件为纳税人国标行业(主)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通用设备制造业(34)、专用设备制造业(35)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且上述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后续操作也是有两种情况,分别为:
选择一:点击[立即申请留抵退税]系统会在同页面跳转至“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功能,纳税人可以直接办理留抵退税申请。
第一步:填写表单。
1. 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带出。
2. 选择“是否先进制造业”后,会带出不同的内容进行填写。(先进制造业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政策,界面内容与非先进制造业稍有不同。)
非先进制造业申请表单如下图
先进制造业表单如下图
3.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请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页面。
第二步:预览提交。
本事项无需附报资料,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表单,若无问题则可点击[提交],若有问题则可点击[上一步]返回修改。
弹出确认界面,点击[确定]。
第三步:办理成功。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点击“查看”可以查询详细情况。
事项办理结束。
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如下:
《退抵税申请表》样式如下
选择二:点击[暂不申请留抵退税]、[不申请留抵退税]系统会弹出提示:
纳税人在当月申报期内的任意时间,均可通过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发起退税申请。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特殊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