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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税系统行政信用承诺内容(市局机关处室)

发布时间:2007-08-1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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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类别

工作项目

           

   

一、财政管理
(一)预算资金管理 1.预算批复 1 部门预算批复。自市人代会批准市级财政收支预算之日起,在30日内批复各主管部门和市级预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2 财政特定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批复。接到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至各主管部门。
(二)涉财文件会签、批复和政策、管理制度制定 2.收费(基金)管理文件会签、批复 1 收费(基金)立项办理。对市级主管部门收费(基金)立项申请,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不含送有关部门会签时间)办结。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2 收费标准调整会办。自收到有关部门调整收费标准会签文件之日起,按时限要求会签,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会签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
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行政审批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的审批和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送交申请人,同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认为审批不当的,另行处理)。对不予批准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4.工资总量调控方案的批复 对企业提出工资总量调控的申请,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一个月内下达审核意见。 《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6号)
(三)涉财事项审核、管理 5.银行帐户管理 对预算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撤消银行帐户,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并告知。 《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10号)
6.公车上牌额度控购管理 1.公车额度申请的审核。对提出申领控购指标的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申请单位。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要点》(财预字[1995]417号),《上海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沪控办(19961号)
2 公开办事时间。每周二、四为业务接待日。
7.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 1.从世行、亚行贷款窗口管理角度,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开发和上报备选项目,自收到上报项目材料之日起,在60日内上报。资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法律文本的上报。资料齐备后90日内完成有关协议的签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际字[2000]1号),《财政部关于颁发〈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6]12号)
2.收到项目单位完整的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或回补申请(提款报帐)。收到财政部付款通知书并复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付款通知书给项目单位;收到项目付款后按财政部指定日期进行划转。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涉财事项审核、管理 8.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 1.申请受理。自收到财政部信息公告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项目单位报送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自受理贷款申请登记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财政部。其中: 财政部《信息公告》(按期发布)、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的通知》(财金[2002]16号),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财金[2001]75号)
一类项目:市财政局初审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一类项目申请。上述条件具备后,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出贷款申请。
二类项目:市财政局初审或财政部(贷款国政府)有要求, 同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二类项目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可并由项目单位提供充分的有可信度的反担保后可予办理。上述条件具备后,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出贷款申请。
三类项目:对未被列入上述一、二类项目的贷款申请,全部列入三类项目。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财政部。
2.招标、采购。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单位采购代理评标情况和结果的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市财政局对项目单位免税申请及其所附文件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财政部。
9.非贸外汇审批、核销 1.非贸外汇审批。对出国用汇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专项用汇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外经[2002]31号)
2.非贸外汇核销。对用汇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税务管理 10.减免税审批 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局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1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市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局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
12.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审批 每一纳税年度,对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间受理,市局自收到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汇总上报材料之日起,在30日内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4]11号)
二、税务管理 13.外国企业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审批 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分局初审后上报的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复审结束,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197]
14.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审批 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5.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亿元)的审批,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
16.缓缴税款审批 对基层分局上报的关于缓缴税款的请示,按规定程序受理并审核,一般在30日内予以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税务管理 17.新办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审批 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市局受理分局初审后上报的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予以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三、听证、复议 18.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 市财政局对公民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1000元以上(含本数)处罚,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3万元以上(含本数)处罚的,当事人收到《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2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结束后,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关于本市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较大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请示〉的复函》(沪府法[2004]47号)
19.财政行政复议 1.市财政局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市财政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市财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批准延长的,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20.税务行政复议 1.市税务局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2.市税务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市税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批准延长的,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 2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八、九条的规定。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财税信息。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2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规定的受理、流转和告知程序处理。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五、廉政建设 23.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遵守公务员有关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以下廉洁自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财税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沪财税监[2000]7号)
1.不乱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
2.不利用部门权力强行指定工程施工单位、强行指定购买某种商品和强行指定税务、财务代理。
3.不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宴请、旅游等活动;
4.不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财物;
5.不利用职务便利向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借钱借物、无偿占用财物和赊欠货款;
6.不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和财税机关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不经商办企业、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不为企业的融资作介绍、作担保。
公务员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以上廉洁自律要求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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