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类别 |
工作项目 |
工作要求 |
法规依据 |
一、税务登记 | 1.税务登记 | 1.开业税务登记。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报开业税务登记之日起,在30日内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2.变更税务登记。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在30日内办结。 | |||
3.注销税务登记。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并按期清税清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一般在30日内办结。 | |||
4.税务登记换证、年检。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换证范围、原则、时间、方法,对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换证制度。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年检时间、范围、项目、程序和办法,对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年检制度。 | |||
二、纳税申报 | 2.纳税申报 | 对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受理、办结纳税申报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3.延期申报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具体规定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并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
三、税务行政许可 | 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及个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总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分支机构除外)。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5.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 | 1.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2.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拆本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拆本使用的发票。 |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可申请携带、运输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携带、运输的空白发票。 | |||
4.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或票种除外。 | |||
5.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 |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三、税务行政许可 | 6.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规定的不同开票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
7.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 | |
四、税款征收 | 8.税款及时入库 |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并按规定清缴欠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 在受理纳税人有关年检资料后,一般在每年5月31日前作出年检合格或限期整改、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年检结论。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沪国税流[2005]16号) | |
四、税款征收 | 10.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及年审 | 1.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在30日内审核完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所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
2.货运自开票纳税人按年审规定的时间,到主管税务局领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资料之日起,在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 |||
11.减免税管理 | 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基层税务局(分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应当由市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基层税务局(分局)受理并上报市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1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 1.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基层税务局(分局)负责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2.对应当由市税务机关审批的,基层税务局(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税务机关。 | |||
四、税款征收 | 1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对纳税人申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依照税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则上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税款多退少补等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14.延期缴纳税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条件、权限、程序,纳税人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在20日内审核完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
15.对纳税人换开一联式完税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 凡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网上下载的税款支付凭据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开手续。税务机关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在正常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办结。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 | |
16.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 1.对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和申请认定需附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市国税局制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沪国税进[2004]53号) | |
2.负责办理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认定手续。 | |||
四、税款征收 | 17.出口退税单证办理 | 1.进料加工税务审核签章。经批准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关于明确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25号) |
2.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正式申报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税发[2005]51号)、《关于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8号) | ||
3.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经批准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 |||
4.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5.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6.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18.出口退税审核 | 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退税正式申报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税发[2005]51号) | |
五、税务检查 | 19.税务检查 | 1.税务机关在检查实施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时间、需准备的资料等,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必事先通知:(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2)检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 |
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且不得少于两人,并有责任依法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 |||
六、财政管理 | 20.财政登记 | 1.开业财政登记。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财政机关自受理企业申报开业财政登记之日起,在30日内办结。 |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12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 |
2.变更财政登记。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财政机关自受理企业申报变更财政登记之日起,在30日内办结。 | |||
3.注销财政登记。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财政机关自受理企业申报注销财政登记之日起,在30日内办结。 | |||
4.财政登记遗失补证。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财政机关自受理企业申报遗失补证之日起,一般在30日内办结。 | |||
5.财政登记换证。财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换证范围、原则、时间、对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财政登记证实行定期换证制度。 | |||
2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核颁发 |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各财税分局按规定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证书的决定并告知不予颁发的理由。对准予颁发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 | |
七、听证、复议 | 22.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 | 财政部门对公民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1000元以上(含本数)处罚,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3万元以上(含本数)处罚的,当事人收到《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20日内举行听证;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结束后,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关于本市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较大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请示〉的复函》(沪府法[2001]47号) |
2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听证结束后,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 |
七、听证、复议 | 24.税务行政复议 | 1.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
2.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批准延长的,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 |||
八、政府信息公开 | 25.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八、九条的规定。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财税信息。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
26.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规定的受理、流转和告知程序处理。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 |
九、廉政建设 | 27.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 遵守公务员有关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以下廉洁自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财税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沪财税监[2000]7号) |
1.不乱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 | |||
2.不利用部门权力强行指定工程施工单位、强行指定购买某种商品和强行指定税务、财务代理。 | |||
3.不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宴请、旅游等活动; | |||
4.不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财物; | |||
5.不利用职务便利向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借钱借物、无偿占用财物和赊欠货款; | |||
6.不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和财税机关支付的各种费用; | |||
7.不经商办企业、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不为企业的融资作介绍、作担保。 | |||
公务员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以上廉洁自律要求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