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关于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请示》(沪国税静人〔2016〕1号)收悉。经研究并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对你局的职能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行政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机构名称、级别和职能
调整后,撤销原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简称“原静安区税务局”)和原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简称“原闸北区税务局”)建制,组建新的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简称“静安区税务局”),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原静安区税务局和原闸北区税务局职能由新组建的静安区税务局承担。
二、关于内设机构
调整后,静安区税务局内设机构为10个:(1)办公室;(2)货物和劳务税科;(3)所得税科;(4)收入核算科;(5)纳税服务科;(6)征收管理科;(7)信息技术科;(8)财务管理科;(9)人事教育科;(10)监察室;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三、关于派出机构
调整后,在原静安区税务局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第十二税务所和原闸北区税务局第六、第八、第九、第十一、第十五、第十七税务所的人员整建制划出的基础上,静安区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设置为23个,机构级别为正科级,保留行政执法资格,机构名称为:
(一)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一税务所;
(二)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二税务所;
(三)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三税务所;
(四)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四税务所;
(五)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五税务所;
(六)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六税务所;
(七)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七税务所;
(八)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八税务所;
(九)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九税务所;
(十)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十税务所;
(十一)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十一税务所;
(十二)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十二税务所;
(十三)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十三税务所;
(十四)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十四税务所;
(十五)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十五税务所;
(十六)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十六税务所;
(十七)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十七税务所;
(十八)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十八税务所;
(十九)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九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十九税务所;
(二十)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二十税务所;
(二十一)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一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二十一税务所;
(二十二)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二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二十二税务所;
(二十三)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三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二十三税务所。
四、关于行政编制
调整后,静安区税务局行政编制核定为600名。其中:机关行政编制80名(含局长室);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7名;处级、科级非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特此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