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的要求,自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起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为改革过渡期,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和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就过渡期内本市有关税收征管细化事项补充告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事项。未换发“多证合一”登记证照或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其持有的税务登记证效力不变。新税务机构(区级)挂牌后,套印原机构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停止使用,启用加盖或套印新机构公章的税务登记证。
二、发票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前原市级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的发票领购簿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三方协议事项。原已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简称“三方协议”)效力不变。纳税人申请或领取的三方协议应在新税务机构(区级)挂牌前完成签约,协议书中“甲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名称”、“甲方(税务机关盖章)”三者内容应保持一致,否则协议无效,纳税人须重新签约。
四、网上税务局事项。原企业网上办税服务厅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个人网上办税服务厅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个人)”,纳税人登录方式和办理界面保持不变。为便利税人网上办理,过渡期内现网上办理操作手册仍可作为网上办税的参考。
五、其他事项。上海税务官方微信中“企业微网厅”菜单调整为“企业办税”,其办理页面“上海税务·微网厅”调整为“上海税务·网上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相关表证单书在过渡期内继续适用,待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通知后,再予以更换。
本告知书未尽事项以总局文件为准。特此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