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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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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约监督行政权力,推动税收法治建设,提高税务机关公信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现就本市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突出党的政治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党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核心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结合领导干部会前学法制度,组织领导干部集体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税务机关落实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机制,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推动税务机关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增强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对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按照《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执行;对纳入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按照《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执行。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对关乎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关系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纳入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包括:重大税务发展规划、以市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本区域范围内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其他对社会经济发展、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纳税人、缴费人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严格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税务机关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制度,包括:建立预公开机制,对纳入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行政决策草案,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多方意见;建立相关方列席会议机制,对涉及特定相对人、利益相关方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邀请相关方列席决策讨论会议;建立合法性审核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讨论;建立集体合议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决策讨论。

  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税务机关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的相关规定倒查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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