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三角三省两市税务机关根据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长三角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对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共计32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裁量标准,并于2月1日起施行。《公告》包含了哪些内容?《裁量基准》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实施具有怎样的意义? 税务专业人士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长三角之声《长三角热线》节目中一一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