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0 14:15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索引号:SY00242785X0202101048
主题分类: 全国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名称: 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王文平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地房产税政策,遏制房价飙升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房产税方面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本市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决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对本市部分个人住房开展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征收对象包括:2011年1月28日以后本市居民家庭新购的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新购的住房。

  从试点情况看,本市房产税改革初步建立了对个人非营业用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征管模式,先后制定并形成了一系列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制度,为国家进一步深化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积累了经验。通过税收减免、差别化税率适用等制度设计,本市房产税改革试点在保障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基本体现了本市“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方向。

  对于你们提出的“提高持有多套住房的成本。普通家庭第3套及以上住房提高房产税费率,根据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根据市场估价每年年底征收5-10%的房产税,遏制炒房投资的势头。挤压更多的空置住宅流入交易市场”的建议,我们将结合房地产税立法改革进程,适时向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积极做好征管衔接等相关工作。

  二、纳税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规定,房产交易双方各自负有相应的纳税义务,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

  对于你们提出的“出台强制有效措施将卖房的税收确实落实到位,而不是下嫁于买房者(现在已成为不成文的规定都由买家来出),增加买房者的负担,因为多数买房者都是用来改善住宿条件的”的建议,我们将继续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相关规定,做好房产交易双方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衷心感谢你们对税务工作的大力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8日

  联系人姓名:舒静 联系电话:54679568*67081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30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