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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4-1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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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2785X0202501045
主题分类: 全国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名称: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陈峥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税费争议解决机制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到虚开发票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定义,虚开发票主要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

  (二)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

  综上文件,对于取得的虚开发票,应按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应依法追缴。

  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建议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免费查询渠道,如: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税务数字账户等,对取得的发票真伪进行查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及时拒收,不作为财务凭证入账。

  二、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理

  为避免购货方受销货方蒙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开的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而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了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并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同时,为保护购货方利益,对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三、关于收到异常扣税凭证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同时,为进一步保障高信用纳税人合法权益,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暂不转出该笔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交回已退税款及冲减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或补缴消费税。但应当在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综上情况,根据当前规定,对取得虚开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可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若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对取得异常凭证且存在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核实通过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不同,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若上游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下游纳税人继续抵扣,将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对你们提出的修订完善制度、增进部门间合作、加强函调信息透明度等建议,我局将积极研究,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持续完善相关税收制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感谢你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3月14日

  联系人:顾煜             联系电话:54679568-66126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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