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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9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5-14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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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2785X0202501050
主题分类: 全国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名称: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9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韩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生育成本分担制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减轻企业负担可能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实行加计扣除”等建议,目前并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层面,我们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提请税务总局在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另外,2024年12月,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从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以及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四个方面提出了健全我市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的具体要求。明确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支情况,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将研究制定并实施生育补贴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5月12日

  联系人姓名:王忆菲 联系电话:54679568-66131

  联系地址:肇嘉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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