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地税函[2015]26号)要求,结合杨浦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5年度杨浦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2015年度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6年1月31日前,向杨浦区税务局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2015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企业的,应自行选定一个企业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相关税收政策详见纳税人学校板块。
杨浦区税务局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