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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0-04-0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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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单位在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不属于法定可以免税的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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