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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交易相关税收征管

发布时间:2011-05-2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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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个人用户来电咨询,2011年4月1日以后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个人购买住宅相关手续时发现,原契税征收管理部门已由财政改变成税务,对于交易环节的税收是否有影响?购房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进行契税申报和房产税认定?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1〕10号)文件的要求,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至地税部门,本市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因此对于契税的变化只是机关部门征管职能的划转,并没有改变契税的征税对象、征收范围、税率等现行政策法规。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契税申报,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3月29日发布的《个人承受房屋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的规定,个人承受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办理契税申报时均需提交契税纳税申报表、个人身份证明、购房发票(核对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纳税申报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提交资料。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等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五)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另外,个人承受住房权属申报契税所需提交的资料,与申报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所需资料相同的可不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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