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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委托加工货物能否享受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11-06-3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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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主要生产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今年受生产规模限制,将一部分订单委托给其他厂商代为加工。请问,委托加工收回的集成电路产品,在出口时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2011年国家又出台了针对新兴产业出口退税业务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集成电路产品,在出口时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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