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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未及时办理报验登记登记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06-3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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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地来沪建筑安装企业财务来电询问,今年4月初,该企业承接了本市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拿到《外经证》时签发日期是4月7日,但当5月12日向上海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报验登记时,被告之已超过办理时限,必须回原地重新开具,但该《外经证》并未过期为何必须重新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中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该企业所持《外经证》是4月7日签发的,到5月12日申请办理报验登记时已经超过了30天的时间界限。因此,即使在有效期内,仍然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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