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主要从事工艺品生产,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该企业在产品宣传活动中将展品赠送给了客商,来电询问此类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税依据上,根据同一文件第三条规定,由于企业赠送的展品是自产产品,应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并据此代扣代缴受赠客商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