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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销售商品时给予赠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09-2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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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财务来电咨询,称该企业上月向个人销售商品时附赠小礼品,想请问所附赠的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用户公司属于上述情况的,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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