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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11-09-2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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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用户来电咨询,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发生一笔销售业务,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获知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应该收回原专用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在购买方索取的情况下,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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