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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起本市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试点,改征增值税后的应税项目分别有哪些税率?

发布时间:2012-01-1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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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起本市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试点,改征增值税后的应税项目分别有哪些税率?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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