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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按原税额标准多缴纳的2012年车船税是否可以退还?

发布时间:2012-02-2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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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1年按原税额标准多缴纳的2012年车船税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在2011年内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并按原税额标准已缴纳2012年度车船税的,其多缴或少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年度投保交强险并缴纳车船税时,轧抵多缴的税款或补缴少缴的税款。纳税人要求办理退税的,由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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