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201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2-02-24 16:40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2012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是否能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