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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截至2011年底按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尚未扣除完的部分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2-02-2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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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截至2011年底按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尚未扣除完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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