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在报送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时是否要附送审计报告等资料?
答:根据《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10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时,如果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2011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在报送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时是否要附送审计报告等资料?
答:根据《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10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时,如果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