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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整体出售,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2012-05-1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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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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