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征收?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