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征收?

发布时间:2012-11-15 16:53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征收?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