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11-15 16:54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规定,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