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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尚未缴纳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可以补交吗?

发布时间:2013-02-08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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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故尚未缴纳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可以补交吗?

  答: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逾期缴纳的,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纳逾期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的,可以登录付费通网(www.shfft.com)按照网上流程缴税,或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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