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的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的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