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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转让房产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是否包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发布时间:2017-01-1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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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的规定: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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