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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规定可扣除未扣除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7-02-2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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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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