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