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票,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票,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