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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中公司补足部分需要缴纳个税吗?

发布时间:2017-11-1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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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有关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符合上述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的界定,建议向人社局有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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