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如何办理同住人认定并申请退还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7-12-22 13:01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根据沪财税〔2011〕10号文规定,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向应税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重新办理房产税纳税信息的申报、认定,从地方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纳税人如有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的政策,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成年子女同住人手续。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