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第十条规定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所以根据企业的情况,企业收到的补偿款应确认为搬迁收入,而原有土地的净值应确认为搬迁支出。
(二)根据《关于修订<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函〔2016〕96号)附件3第五条规定,你单位若发生企业重组、注销和迁移等情况的,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转移、项目清算等手续。所以企业若发生重组、注销和迁移等事宜,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转移、项目清算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