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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25期)

发布时间:2018-08-2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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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回应关切

名称: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25期)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28号)、《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的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二、2018年第二季度申报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否有调整?

  有调整。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三、企业所得税季报2018年版申报表如何填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中各表单的填报说明填写。

 

  四、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低于9万元如何填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五、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是否发生了变化?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按季纳税且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按季纳税且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将税额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七、哪些行业企业适用2018年一次性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第一条规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第二条规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八、机构改革后,现行的普通发票能否继续沿用?有没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适用2018年一次性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如何计算退还比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第三条规定,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十、如何办理发票领取?

  【报送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发票领用簿》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十一、网厅三方协议签订如何办理操作?

  已在网上税务局注册并开通账户,企业状态为正常(不含自然人),已办理存款账户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根据引导按照不同的签约方式进行操作:

  (一)全程网签

  三方协议的开户银行为网签上线银行,纳税人名称与缴款账号名称同名,三方协议为新增或标记为网签的可以进行全程网签,验证结果当场返回。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左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2.点击“增加”按钮,系统自动生成新的三方协议信息。

  3.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弹出网签提示框,可根据实际业务自行选择网签还是纸质签订。

  4.输入CA证书密码,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发起三方协议网签流程,系统会弹出验证结果提示框。网签成功的无需去开户银行办理签约。

  (二)纸质签约

  三方协议的开户银行为网签上线银行,纳税人名称与缴款账号名称不同名;或开户银行非网签上线银行;或纳税人满足全程网签条件,但自行选择纸质签约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左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2.点击“增加”按钮,系统自动生成新的三方协议信息。

  3.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弹出提示框,输入CA证书密码,点击“确定”,系统会弹出提交成功的提示框,提示纳税人在“事项进度”中查看事项状态。点击“结果通知书”,即可查看打印电子版三方协议通知书,按照要求加盖印鉴,需要去开户银行办理纸质签约。

  4.再次登录网上税务局,根据协议书登载内容确认银行账号等信息,点击“验证”,系统自动发起三方协议验证,并弹出验证结果提示框。

 

  十二、收到的专用发票丢失,购方如何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十三、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能否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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