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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41期)

发布时间:2019-01-0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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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2785X0201820048
主题分类: 回应关切

名称: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41期)

  一、建筑企业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二、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发生的支出,应以何种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何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有些单位之前在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过“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当月申报并缴纳”的业务,今后还可以办理吗?

  从2018年12月申报期起,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将不再受理“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当月申报并缴纳”的业务。注销、变更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企业缴纳的相关责任险(如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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