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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小微企业)热点问题(第53期)

发布时间:2019-03-14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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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回应关切

名称: 12366(小微企业)热点问题(第53期)

  一、小型微利企业现在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是看差额前的销售额还是差额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四、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代开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七、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还可以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八、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最新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九、近期,本市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相关规定,降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第一至第五级纳税等级税额标准整体下调50%。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是多少?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余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等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由20%提高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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