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留抵税额栏次带出不来金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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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更换发票监制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不需要更换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前期领用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表格中有一项“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如何选择?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若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并均为首套住房贷款,且婚后选择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选择是,否则选否。
四、本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提示未到法定申报期怎么办?
使用扣缴客户端办理扣缴申报时,2019年1月份申报的应为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的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份支付所得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份办理申报。
五、个税APP填写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推送至扣缴义务人和综合申报有什么区别?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申报方式,如纳税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纳税人任职单位可以接收到纳税人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预扣预缴中享受扣除额度。如纳税人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纳税人任职单位不能接收纳税人所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法在预扣预缴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度,需要纳税人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报送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度。
六、对有兄弟姐妹、但已经过世目前仅剩纳税人一人的,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标准扣除?
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七、扣缴义务人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部分纳税人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部分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不同的纳税人来说,可以部分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部分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八、纳税人多缴了税款然后办理的退税,现在进行退税,应该填在报表的什么位置?是填在报表上期末留抵税额栏次吗?
期末留抵税额是本期进项大于销项,留到以后抵扣的,退税在申报表上不显示。
九、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最新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