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哪些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新纳入了自开专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2019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如何打印报表?
因2019版报表改动较大,总局仍在调试中,暂时无法直接打印报表。
若您需要打印汇总的报表,可点开“综合所得申报”-“税款计算”,然后点击最上面的“导出”按钮,导出报表之后再打印。也可点开“综合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点击右上方“导出申报表”按钮,当申报数据全部校验通过之后,点击按钮后可以生成综合所得申报表。
若需按个人查询打印,可点击左侧“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到后点击上方的“导出”按钮,导出之后再打印即可。
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都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要求,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请问纳税人应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办理备案申请时提供《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五、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现在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季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六、目前对于增值税预缴税款有何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在预缴地无需预缴税款。
七、自然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多少以内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八、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最新优惠时,应如何确定销售额来判断增值税免税标准?适用此项优惠时应如何填写报表中的“免税销售额”栏次?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九、2019年之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个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费政策?
个人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征相关地方税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