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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1-12-09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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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们是一家境内企业,购进了境外企业的咨询服务,在做非贸付汇的时候为什么系统没有带出城建税的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因此购进境外单位提供的咨询服务无需代扣代缴对应的城建税。

  2.我们企业最近申请了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这笔留抵退税额何时可以申报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3.我企业办公地址在静安区,但是取得的登记证照上的地址是在徐汇区,如何确定城建税税率?

  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1〕5号)规定:一、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因此以登记证照上的地址来确认适用的城建税税率。

  4.我们企业9月发生了税务迁移,可能会涉及城建税税率的变化,那企业是从什么时候来适用新税率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5.我们企业因为增值税申报有误而多缴税款,发现后及时更正申报并申请了退税,请问多缴税款对应的城建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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