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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增值税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1-12-14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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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是直接从事蔬菜种植的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是一家经营蔬果批发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农户手中收购时取得的免税普票可以按计算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我公司从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收购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且未分别核算,请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我是一家农货公司,购进农产品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因为一次性购进的农产品数量较大,但生产消耗较慢,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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