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发现需要对部分进项税额转出,请问是否需要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进行调整?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2.我是一家制造业企业,请问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当月增值税申报有无先后顺序、时间限制?
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3.我公司在当月申报期内即符合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因经营出口货物业务又适用免抵退办法,可否同时申报?
答:可以,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4.企业在当月申报期内同时申报了免抵退和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时是否会有先后顺序?
答: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我在为公司申报增值税留抵退税时,发现当月增值税申报的期末留抵税额有误并立即进行了更正申报,请问是否会对增量留抵退税申报产生影响?
答: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